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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学会工程地质专业委员会 国际工程地质与环境协会(IAEG)中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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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学会工程地质专业委员会海洋工作委员会章程

来源:工程地质同行   浏览次数:941   发布时间: 2016-11-22

中国地质学会工程地质专业委员会

海洋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本委员会名称为中国地质学会工程地质专业委员会海洋工作委员会,简称工程地质海工委。

    第二条 性质:工程地质海工委隶属于工程地质专委会,接受专委会的领导和监督。工程地质海工委是由中国工程地质海洋科学与工程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学术交流的平台,是帮助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快成长、提升工作者科学素养、继承和传播工程地质优良传统美德的学术机构。

第三条 宗旨:团结和组织我国海洋工程地质工作者,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相关学术活动。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和优良学风。促进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我国工程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工程地质海工委挂靠单位:中国海洋大学。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238号,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邮编:266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地质海工委围绕我国海洋工程地质工程地质科学技术及其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海洋科学与工程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海洋工程地质学科学术繁荣和学者间学术交流;

二、加强同国内外与海洋工程地质相关的学术团体的联系,促进学科交叉和合作,探索海洋工程地质研究新领域、新方向和新方法。拟重点同地质、环境、土木及水利等领域的学术团体进行联谊,就一些共同关心的科学问题和国际热点问题组织小规模的研讨会,寻求合作。此外,积极组织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向社会普及海洋工程地质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以专委会网站、QQ群、微信朋友圈、科学网等为交流平台,发布海洋工程地质科普资料、最新工程地质咨询、最新科研成果、热点学术动态等信息,并定期邀请学界前辈就一些具体的海洋工程地质问题进行访谈;

四、组织和承担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相互支持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合作开展学术研究,力争科研资源优势互补和共享,提高科研效率;

五、 发现和举荐海洋工程地质科技人才。推荐优秀人才在本领域大型学术会议上做大会报告或邀请报告,举荐优秀人才申报专业委员会或上级学会设置的相关奖项;

六、承担专委会交办的相关事宜和开展为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其它活动,配合专委会的工作,做好各项服务。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包括:会员和学生会员。

    一、入会条件

    凡承认工程地质海工委章程,年龄满18周岁,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成为工程地质海工委会员。

    (一)会员

    1、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工程地质或与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相关从业人员;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工程地质从业人员;

    3、从事科技、教育、生产等工程地质科技管理工作,并热心和积极支持工程地质海工委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

    (二)学生会员

    1、高等院校工程地质类或与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

    2、在校硕、博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二、入会程序

    会员、学生会员填写“中国地质学会工程地质专业委员会海洋工作委员会会员申请表”,向工程地质海工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批准成为会员、学生会员。

    三、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优先参加工程地质海工委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的会议注册费;

    2、免费或优惠获得工程地质海工委相关资料和资讯;

    4、享有申请工程地质海工委有关奖励或推荐有关奖励资格的权利; 

    5、享有对工程地质海工委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工程地质海工委章程,执行工程地质海工委决议;

    2、维护工程地质海工委的合法权益;

    3、完成工程地质海工委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工程地质海工委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委员如果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工程地质海工委组织的全体性活动,将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条 工程地质海工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人选由工程地质专业委员会和各单位提名,最终人选由工程地质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主任委员提名原则:积极支持我国海洋工程地质事业,在学者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号召力,有愿望、有激情建设好海工委平台,具有奉献精神,同时其所在单位应该在工程地质或与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相关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并且积极支持主任委员开展相关工作。

二、副主任委员提名原则:在海洋工程地质领域比较有影响力的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最多提名1人作为副主任委员人选,副主任委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积极支持我国海洋工程地质事业及海工委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三、委员提名原则:优先考虑各个相关科研院所海洋工程地质骨干组成,原则上每单位提名1人为代表,在工程地质或与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相关领域从业人员较多或者学术影响力较强的单位可提名2-3人。

四、秘书长提名原则:在具备一定学术影响力的同时,更应该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奉献服务精神。

五、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供工程地质海工委。

第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6年11月21日对工程地质及海洋工程地质科学技术群体公示,公示期15天,无异议后即日生效。